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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河南)
发布日期:2012/7/24 11:28:00    该文章已被浏览了41654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纠风办: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规范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的使用,根据《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教辅材料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小学教辅材料是辅助学生学习的重要资源,也是教科书的有益补充。中小学生选择和使用优质教辅材料,对加深教材理解、巩固课堂教学效果、加强能力训练、培养自主学习能力、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中小学教辅材料在满足中小学教学需求的同时,也出现了种类繁杂、质量良莠不齐、选用无序等问题,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切实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的使用管理,向中小学校推荐优质的中小学教辅材料供学生选用,对于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提高教育质量,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规范和加强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认识,按照四部委的要求,强化责任意识,加强部门配合,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此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实行评议推荐制度,确保教辅材料质量

  我省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的基本思路和总体要求是:围绕“数量可控,质量提升,规范有序,负担减轻”的要求,按照“省级评议、市级推荐、坚持三限、学生自愿”的原则,强化审查、分类管理、疏堵结合,为学生自愿购买教辅材料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和服务,确保进入中小学校的教辅材料质量可靠。

  省里将组织成立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对进入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进行评议,择优选出若干套进行公告(评议推荐办法另行制定)。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根据当地教育实际和教科书使用情况,按照教科书选用程序,从省教辅材料评议公告中,一个学科每个版本选择1套教辅材料推荐给本地学校,供学生选用。

  省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将吸纳中小学教师、校长、教研员和新闻出版等方面相关专家参加,确保其专业性和代表性。教辅材料的评议推荐按照“机会均等、过程透明、程序公正”的原则进行。教辅材料编写人员和被评议的教辅材料出版人员不得参加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工作。

  三、明确教辅材料评议推荐范围

  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实行“限种类、限学科、限数量”。省里评议的种类主要是与我省使用的中小学教科书配套的同步练习册,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教科书编写出版的同步练习册应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省里评议推荐的与中小学教科书配套的同步练习册的学科和年级是:小学1—2年级不评议推荐任何学科;3—6年级限语文、数学、外语、科学四门学科;初中、高中限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九门学科。原则上各学段一门学科每个版本省级择优评议出不超过3套进行公告。(今后根据我省中小学教科书使用版本的变化情况和教育教学实际需要,对评议推荐时限、种类、学科和年级等进行调整)。

  经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定价政策(具体另文下发)。免费提供教辅材料的地方可自行确定使用教辅材料的种类和范围。

  四、做好教辅材料自愿购买和无偿代购服务

  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若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推荐的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学校可以统一代购,做好服务,不得从中牟利。其他类教辅材料由学生和家长自行在市场购买,学校不提供代购服务。

  五、严格规范教辅材料编写行为

  教辅材料主要编写者必须具有相关学科教学经验和熟悉相关教材;各级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考试命题、监测评价的单位不得组织编写学生有偿使用的同步练习册、寒暑假作业、初中和高中毕业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学校组织开发面向中小学教师和学生的教学辅助资源,免费提供使用。  

  六、切实加强教辅材料使用监督管理

  各地教辅材料推荐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教科书配套的同步练习册的质量将作为我省选用教科书的重要参考。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质量和非法盗印的监督检查,保证出版质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教辅材料价格管理。各级纠风部门要对教辅材料的管理和评议推荐工作实行严格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访举报等有效机制,拓宽监督渠道。

  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按规定代购、从代购教辅材料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此前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教辅材料使用管理的具体意见和推荐办法。

河 南 省 教 育厅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政府纠风办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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